都政办发〔2018〕102号关于印发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贷牛(羊)还牛(羊)”产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08:48 来源:都安政府网 作者:本站编辑
都政办发〔2018〕102号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贷牛(羊)还牛(羊)”产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贷牛(羊)还牛(羊)”产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都安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贷牛(羊)还牛(羊)”产业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大做强我县“贷牛(羊)还牛(羊)”产业,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覆盖到户,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政府扶持、企业牵头、农户代养、贷牛(羊)还牛(羊)、还牛(羊)再贷、滚动发展”的运营模式,把“贷牛(羊)还牛(羊)”作为我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后续产业发展新模式,拓宽贫困群众发展致富之路,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8-2020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贷牛(羊)还牛(羊)”产业覆盖所有建档立卡搬迁户。
三、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中,除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搬迁户自筹资金外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扶持范围和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
按照“谁缴纳谁受益和分批次代养”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贷牛(羊)还牛(羊)”产业扶持的对象为已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搬迁户。
(二)扶持办法
采用由合作社(企业)代养方式扶持搬迁贫困户发展牛羊产业。搬迁贫困户以家庭为单位,委托合作社(企业)代养牛(羊),养殖数量按该户缴纳的建房自筹资金数额进行折算,即按代养牛每头10000元,代养羊每只2500元折算(如张三户缴纳建房自筹资金10000元,即可委托代养1头牛或4只羊;如李四户缴纳建房自筹资金7500元,即可委托代养3只羊。以此类推)。
五、代养合作社(企业)资格要求
(一)代养合作社(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养殖资质、养殖业绩,并在人员、资金、管理、防疫、销售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建有标准牛舍或羊圈及配套设施,具备存栏1000头牛以上或5000只羊以上养殖能力。
(三)合作社(企业)养殖场所环评达标。
六、资金投入与回收方式
(一)代养合作社(企业)自行筹措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资金。
(二)代养承包金每头牛10000元,每只羊2500元,包括牛犊和羊羔的购买、饲养、管理、防疫、销售等费用,由代养合作社(企业)包干使用,包牛羊成活、包按期分红。代养承包金在搬迁贫困户与代养合作社(企业)签订委托代养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拨付到代养合作社(企业)对公账号。
(三)牛羊养殖保险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相关文件规定解决。
(四)养殖牛(羊)以12个月为周期,滚动运行3年,满3年收回初始投入成本。成本收回时间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代养合作社(企业)签订协议有效期满前15日,由代养合作社(企业)将所拨付的代养承包金一次性退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六、利益分红方式
分红年限为3年,代养合作社(企业)按代养的牛羊数量给予当年红利,红利标准为:每头牛每年1200元,每只羊每年300元。按签订协议的时间每满一年后15日内一次性将本年度收益金支付到委托代养搬迁户指定的账户。
七、风险管控
(一)代养企业必须提供代养的牛(羊)的数量、地点、耳标(或编号)等信息给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牛(羊)信息台账,包含代养搬迁户信息及对应牛(羊)耳标号、状况变动信息、饲养地点等,实行乡镇专栏饲养,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后续产业发展中心建立视频在线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控牛(羊)饲养、管理、防疫、销售等全过程,所有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三)代养企业以牛栏(羊舍)、办公用房、其他附属物等作为抵押担保,代养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市场因素等无法兑现搬迁户收益金和退还代养承包金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代养企业抵押担保物进行处置,以解决搬迁户的收益金和应予退还的退还代养承包金。
八、工作要求
(一)自治县移民搬迁专责小组负责筹备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贷牛(羊)还牛(羊)”日常工作。负责草拟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报自治县党委、政府审定;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贷牛(羊)还牛(羊)”分配到户、数据汇总上报工作;负责“贷牛(羊)还牛(羊)”产业监管、督察工作;协调解决代养合作社(企业)牛羊养殖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贷牛(羊)还牛(羊)产业发展主体,负责精准确定搬迁贫困户“贷牛(羊)还牛(羊)”数量到户;负责搬迁贫困户与合作社(企业)委托代养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按协议做好“贷牛(羊)还牛(羊)”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收益分红、资金全额回收工作。
(三)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协助各寄养合作社(企业)做好卫生、防疫等工作。
(四)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县“贷牛(羊)还牛(羊)”产业项目选址进行指导并协调开展环评等相关工作。
抄送:自治县党委办公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治县政协办公室,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9月30日印发 |